对于此种观点,笔者打算以“公共空间”的特性反驳此种观点。公共空间随时处在一种不特定人均可共见共闻的状态,因此当个人决定走出家门口、走进公共场所的同时,即注定地要承担被他人看、听的风险,是以此一决定,不仅仅是决定要出门,甚且是同意将自己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然而,向来公共空间所具有的结构特征,提供给出门在外的个人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亦可享有不被注意、不被纪录、适度阻隔等的空间?益,使得个人仍然可以自在的穿梭其间,从事社会生活。而这些特征正符合一民主社会之自由、平等、开放与多元的精神,提供个人一个反复确认、独立创造自我的机会;使个人得四处迁徙而无须揭露自我或受过去纪录所牵绊。借着这些特征,并赋予个人独立与自信,并充满创意,使个人能有尊严的向“顺从”、“规格化”等势利,拥有说:“不”的权利。
而形成公共空间此些特征的原因,除了存在于公共场所中之墙垣、建筑物、窗帘、或距离因素等有形的物?屏障外,尚有一无形之屏障,亦可适度界定公共空间中之人我分际。此一无形屏障,透过微妙、不可强迫的方式,在每一个体的内心中形成一把尺,无时无刻度?着人际间互动的分寸。这把尺,可能是伦理观念、礼仪之道、甚或公民意识等。正是这有形、无形的屏障,使得个人能有足够的信心去期待当身处公共空间之际,仍会保有不被注意、不被纪录、不被打扰的利益。而这样一个利益,与“匿名性”(Anonymity)的概念有关。关于“匿名性”之学理论述,有学者认为是:“使公共活动不被观察或纪录的利益。”有的学者认为是:“使个人保持无特殊标记的状态来隐身于人群之中,而不被政府注意的权利;除非个人自己做了或说了某些引起政府注意的事,如:犯罪、成为公众人物等。”有认为是:“使个人在身处公共空间或从事公共活动之际,仍可以保有不被识别身分或监控的自由;属于一种隐私的状态。”有认为是:“使个人保有不具名、随时移动的能力,属于个人隐私权最主要的面向。”有认为是:“是使个人享有隐私权的前提要件,借着保有匿名来使他人丧失探听、纪录、跟踪、侵犯我们的动机与利益。”
如前所述,即使是在公共场所之中,仍保有某些特征来确保个人不受他人侵扰,维系人我之间最起码的分际。不被注意、不被纪录、适度阻隔、隐蔽等空间利益,或许向来即是我们所习以为常并视为理所当然的公共特征,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些均是一个民主社会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不可欠缺的重要价值。
警察运用监视器的过程除可能直接涉及前述人民之“资讯隐私权”外,亦同时有可能涉及人民身处公共场所时之空间利益。监视器是架设在公共场所之中,相当程度地可能改变人们向来所习以为常的公共特征,进而有影响人民原本身处其中所享有的利益之虞。例如:使我们身处在人群之中而可以不被注意的匿名利益、我们虽然无法离群索居,但是藉由公共空间的宽敞性,仍然使我们可以与旁人保有适?的“隔离”的利益、而在不被认识、不被注视及适当隔离的氛围之下,?可以确保我们在行为时的那分“自在” 利益等。透过此些利益,使人们在公共场所中可以自由自在地为其行为,享受公共生活。然而,公共场所设置监视器之后,确实可能改变原本公共空间的特征。 为了进一步阐明道理,笔者将监视器的运用分为“单纯观看”与“同步录影”两种形态加以讨论。
2.“单纯观看”的操作模式
所谓“单纯观看”的操作模式,是指监视器只看不录的情形。既然未同步录影,则监视镜头所看到的,本即是一般人在公共场所中所得共见共闻的,因此向来对于其是否构成基本权之侵害即存在争论。否定见解从“资讯自决权”的角度认为,只看不录仅是传达影像并未搜集资料,并非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折衷见解认为限于路过之行人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观看时,始构成基本权利的侵害。肯定见解认为全面性的监视已使人民受到莫名的强大压力,产生“威吓效果”,甚至影响“内在决定自由”,而认为纵使“只看不录”亦会构成基本权之侵害。
诚然,“只看不录”仅是传达影像并未搜集资料;而监视器所看到的,一般人也看得到,它并没有多看到?么。惟就信息隐私权的保障意旨来看,其保障个人就其攸关个人信息可以自主控制是否揭露、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换言之,其除保障个人对己身事物之揭露与否?揭露多少?何时揭露?怎么揭露?的自主控制权外,尚赋予个人一选择揭露对象的权利。让个人可以在不同对象面前,形塑不同的自我形象,分享不同的信息质、量,以编织出亲疏有别的人际网络。然而,即使是公开设置的监视器,透过镜头与屏幕相隔两地的画面传输,已然穿越?公共空间中原本存在的有形物理屏障,使路人虽知道电眼所在,但却无法知道躲在电眼背后的肉眼是谁的?共有几双?毋宁是剥夺了信息主体对于信息揭露对象的选择自由。甚且,原本公共场所的“共见共闻”,并非是一种目不转睛的注视,因为这已经超出社会规范所设下的无形屏障,然而监视镜头正是一直以如此的方式盯着你看,而且既不眨眼也不疲倦,必要时甚至可以将你放大。因此,行人虽自愿地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场所,纵使其因此自愿揭露而丧失对个人外部特征的隐私利益,然而对其他个人信息的隐蔽、不被注意、适度空间阻隔等利益,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因此即便警察仅是运用监视器作单纯观看,亦侵害人民的隐私权、信息自决权。
其次,除了资讯隐私权的侵害之外,“单纯观看”亦可能侵害“行为自由”。当个人知道自己正在被观看时,将本能的去预设观看者的观点,并将此一观点加入自己原有的行为观点中。这样的内在预设,大多时候将使自己朝着融合观看者认同的方向去修饰出与纯粹自我观点不同的外在行为。这样一种对行为观点的预设,实已对个人内在产生?一股“心理制约”,不仅短时间内会影响到个人的行为自由,经过长时间的“内化”过程后,将达到行为模式规格化的作用,如同侵害个人行为自由于无形。连带地,使得以行为自由为前提的集会、游行、宗教、迁徙、表现等自由,亦将遭受波及。因此,即使警察仅是运用监视器作单纯的观看,但在吓阻不法的同时亦对守法市民产生一股“心理制约”,使得人们踏出家门以后即须用力度量自己在公共场所之中的言行举止是否合法、合理、合情甚至合宜、合礼。这样一股“心理制约”作用,非但侵害行为自由、间接对集会、游行、宗教、迁徙、表现等自由产生“寒蝉效应”,根本地它已严重萎缩了“自由”的意涵。
综上所述,“只看不录”的单纯观看行为,业已构成基本权之侵害。其主要是直接侵害资讯隐私权及行为自由。并且亦将间接影响到其它基本权在公共场所中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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