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影监视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其的普及,关于指责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例却也层出不穷。例如,学生不满校方在宿舍楼安装摄像头,患者因为医院在诊室安装摄像头而转身离去,又如女乘客担心“走光”被拍而投诉在公交车上安装摄像头的公交公司等。因此,在最近公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中,第十三条针对隐私问题,做了以下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同时,据记者报道,北京警方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将“不包括卫生间、试衣间等隐私地带,而且摄像头的监测目标主要是人脸,以此作为以后排查的根据。比如安装在ATM自动提款机上的摄像头,监测范围主要是人像,不会瞄准密码。”似乎有了法律上的保护措施以及当局者的自律,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但是,由于“隐私”的概念太过笼统、含糊,而且至今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我们就会发现《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隐私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请看这样一个事例,公厕,从我们的直观印象来说,肯定是属于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不应该有摄像头的出现。但是广州市越秀区环卫所市容监督管理所的管理人员却不这样认为,他们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公厕中安装了6个摄像头。
据他们的解释,“火车站这个位置有它的特殊性,由于流动人口较多,很多犯罪分子会集中在此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所以在公厕安装摄像头,全都是为了如厕者的安全着想,因为如厕者多是旅客,带有行李,不便进入‘小格间’,而是将箱包等物件放在过道上,小偷正好趁此机会下手。原来公厕里旅客丢东西的情况特别多,为了对小偷形成威慑力,也便于公安部门的取证,管理部门才在公厕里安装了摄像头。此举对铁路部门抓好治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再让我们看看这些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一进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公厕的门,就可以看到一个圆形的摄像头安装在楼梯正上方的天花板上,摄像范围主要是公厕入口,所有如厕者只要进出必会进入它的视线。在二楼,另一个摄像头安装在窄小的走道上方。在男厕,墙壁上装有两个摄像头,一个指向洗手处,另一个则装在如厕的‘格子间’上方。连接摄像头的监视器就在一楼楼梯下、收银人员背后。一台大彩电的屏幕上正在显示六个摄像头所拍的六幅不同画面,分别是男厕、女厕和过道的情况。记者仔细分辨,没有看到画面中有如厕者在小格里的动作,更没有个体隐私部位的特写。”
这样精巧的布局反映了管理人员确实注意并采取措施避免侵犯如厕群众的隐私权,但是还是有人不买他们的帐,“四川籍旅客张先生听说公厕里装有摄像头时,开始还不信,但当记者把摄像头安装的位置指给他看后,他立即愤怒起来,称此举侵犯了他的隐私。‘感觉自己被当众脱光衣服’,一名女士告诉记者。她表示,虽然摄像头并没有把一些个人的行为录下来,但总是让人觉得不安,好像背后有双眼睛盯着似的。‘而且,我们并不知道他们还有没有其他的监视器,会不会把镜头拉近了拍?’另一名旅客王小姐非常担忧地说。”而一位律师对此发表意见,“如果公厕的摄像头角度根本没有对准如厕者,那就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本来就是公共设施,又有位置的特殊性,安装摄像头也是为了公共安全’。”
据此,我们看到,对于隐私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人们对于公厕中安装摄像头看法不一的最主要的原因。管理人员认为只要摄像头没有拍摄到‘格子间’内人们的私密部位以及如厕动作,那么他们安装摄像头就没有侵犯到公民的隐私;而旅客们则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看来,进入厕所即意味着一种放松的状态,在这个空间中,女士可以梳妆整理,男士可以不必再保持行为规矩、板正、得体,可以说厕所并不仅仅只有解决“内急”的功能,很多时候人们在其中调整状态以重新进入外界相对紧张的节奏中。这样看来,人们当然不愿意厕所中安装摄像头,“好像背后有双眼睛盯着似的”。类似的争论也发生在校园宿舍中,校方认为宿舍的走道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出入,属于公共空间,因此不存在隐私问题;而学生们则认为宿舍的走道属于学生日常生活起居的一部份(比如同学们厌烦必须穿戴整齐才能上厕所),校方无论如何也没理由监视。
又或者我们设想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某学校不断发生学生财物丢失的事件,保卫处决定在各学生宿舍内部安装摄像头,当然,保卫处老师也清楚这样的行为侵犯学生的隐私,于是想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法,即当宿舍成员在进行更衣等会暴露个人私密部位的行为时,可以将摄像头关闭,其余时间则摄像头必须打开,例如成员在宿舍内自习时。如果摄像头关闭期间,宿舍内发生财物丢失事件,则摄像头记录的最后一位关闭摄像系统的同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校方的理由是,宿舍内的情形,只要没有涉及个人私密部位,那么就没有隐私可言,例如A在自习时,同宿舍的B或者C都能看见,甚至外宿舍的D、E、F如果路过或者串门时也都能看见,而摄像头就像宿舍的多住一个人,多了一双眼睛而已,而且不想让它看见时,你就可以把它关掉,根本不影响同学们生活起居,也根本没有侵犯到同学的隐私。但是此般辩解肯定得不到同学们的认可。争议在所难免。
这样一个例子当然过于极端了,但是极端的情形有助于帮助我们发现争议背后所隐含的具体原因,即对于“隐私”这个概念存有不同的理解,其概念范围据不同个体看来可大可小,请看下面这个图示:
由上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隐私”有着B和C两种理解,行为A对于持意见C的人来说,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而对于持意见B的人来说,行为A在很大程度上入侵了其私密空间。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其仅仅规定了安装摄像系统时应该要避免侵犯公民隐私,而对如何界定隐私的概念范围,则是保持沉默。这也即是笔者认为仅仅依靠《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远远不够的原因之所在。
【中安网原创稿件声明】转载中安网文章时应遵循以下三个规则:1、保持原创文章中图表、图片、音视频的完整性;2、完整标注文章作者[文章前后有说明];3、转载中安网原创中部分内容也要完整标注来源"中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
【想第一时间了解安防行业的重磅新闻吗?请立即关注中安网官方微信(微信号:cpscomcn)——安防行业第一人气微信,万千精彩,千万不要错过!!!
网友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点击查看全部>>24小时阅读排行
本周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