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为:就监视器而言,限于设置在街道、公园或其它公众得出入之处所等公共场所的监视器,且以警察作为设置主体者;就监视影像信息的保管而言,限于以警察作为保管主体者;就监视影像信息的利用而言,限于以警察作为利用主体者,原则上指警察对其所保管影像档案的利用,例外亦及于对其他机关、私人所保管影像档案的利用。
在这样的研究范围下,笔者打算在下文中,证成在公共场所(即街道、公园或其它公众得出入之处所)中也有隐私权的存在。如此论证的用意,在于反驳这样一种观点:即当人们从家中走出,进入公共场所,即是放弃原本在非开放空间内的保持隐私状态的权利,因为是你自愿走入大众的视线,当然你得承担被大众所关注的风险。此一观点于警察安装摄像系统的含意在于:如果在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权这样一种观点成立,那么警察安装摄像系统则不需要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装与不装落在警察自由裁量范围内,因为在某一地点装一个摄像头,对于路过的群众而言,仅仅相当于多了一个路人,多了一双眼睛而已。而如果在公共场所个体仍然有隐私权的论说成立,警察安装摄像系统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那么安装行为依法律保留的观点看来,就需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或者认可的正当理由。
在此简要地说明论证步骤:第一,回顾隐私概念的发展历程;第二,梳理隐私概念现今所涵盖的事项;第三,介绍德国法中的“资讯自决权”以及美国法中的“资讯隐私权”,并指出其含义大致一致;第四,指出公共场所摄像系统侵犯公民的“资讯隐私权”。
1、隐私的概念
从美国法规范历史演进的顺序分析,首先将「隐私权」置于法律层次作检讨论述的是美国知名法官Thomas Cooley。他在着作《侵权?为法论》(A Treatise the Law of Torts) 一书中首先提出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的概?,即?Thomas Cooley 就何谓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未多作诠释,此等开创性的主张,深刻地影响后世对“隐私权”此一权利所作的抽象性定义,最着名的例子便是Samuel D. Warren 及Louis D. Brandeis 所合着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1890?,Samuel D. Warren 及Louis D. Brandeis 为?反映当世媒体为谋营利将私人生活商品化的恶质风气,合?撰写《隐私权》一文,并投稿于哈佛法学评论上,企图唤醒社会大众对个人私密生活的尊重。自此以后,不论在实务界亦或是学术圈,皆对于隐私权此一新兴的概念性权利产生?相当剧烈的争论。
一直到1960?,加州大学Berkeley 分校的法学教授William L. Prosser在其所撰写的“Privacy”一文中主张,在美国判例法所称的tort privacy 其实并?是单一的法概?,而是在同一名称下四种侵权?为态样的综合体,侵害?个人四种?同的例益。此种见解一经发表,发挥?相当程度定纷止争的功能。
1)隐私概念所涵盖的事项
总的来说,隐私概念现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婚姻生活内容自由的保障:例如在上述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的判决中,法院即以婚姻生活的自由为题,阐述?隐私权的保障及于婚姻中是否使用避孕药的自由,换言之,政府不得任何订定法律来限制婚姻生活中避孕药的使用与否。
堕胎之自由:又如上述Roe v. Wade案的法院见解,妇女有无堕胎的自由亦属于隐私权的一端,盖以此属私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自由,政府在系争事务上的介入空间会受到限制。
决定死亡的自由:此即生命对于个人而言系属其权利的原型,原则上自应由权利主体的个人对于生命的存在与否有自由的决定权,如果在当事人已经无法忍受因治疗行为所附带的痛苦时,政府即应尊重其求死的私领域自主权,此种非属他人决定,而是自我决定权能的利益衡平,亦属隐私保护之一端。
生活计划、型态或方式之自由:此种保护类型在于肯定个人对于其自主生活的空间,拥有完全的支配与自由决定利益存在,因此个人是否食用对于健康有不良影响的食品、是否放弃任何保护安全的措施(如骑机车不戴安全帽)、是否进?特殊的性行为(如同性恋、肛交等等)均系个人的私领域自主范围,国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立法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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