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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图像信息资料管理与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2010-09-02 14:57:44 来源:CPS中安网 作者:Remen 责任编辑: jj123 收藏本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安全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技防图像监控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手段,已经得到大面积普及。

  我们在调研中也了解到,首先,实践中并没有必要对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像资料服务予以一概否定。在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致降低原有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效能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让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甚至还可以供商业目的的利用。国外(如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例子,如在某些公园,视频监控系统取得的图像信息,就可以有偿提供给市民。这样一方面可以让技防图像监控系统的功能得到更大的挖掘,对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其次,目前部分群众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扩大图像信息资料的利用范围,则可增强其对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信心。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图像资料进行适度的商业利用,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巨大开支。


  五、技防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1、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世界,信息在各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本身占有和控制着大量的信息,据有关专家分析指出,政府掌握着全社会80%以上的信息资源,而信息的价值在于其流动性和共享性,如同货币一样,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使其价值得以体现。而只有政府才拥有调配、调节信息资源的充分权威和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与社会共享信息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在网络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具有推进民主的社会价值,同时还具有信息资源共享、降低获得信息成本的经济价值。信息资源代表一种复杂、巨大和昂贵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充满不确定性的投资。数据和信息的广泛共享,使分散在不同信息资源生产领域的生产者不必重复进行信息的生产活动,用较低的代价来分享其他信息生产者生产的信息,就可以达到应用目的,从而避免大量冗余数据的产生。政府信息利用越广泛,其资源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通过法律手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司法调查文件、决策前信息等九类信息外的政府信息,公众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享有申请公开和使用的权利,政府机构必须对公众的申请予以接受和执行,如不提供,则必须说明理由。英国的《信息公开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政府信息,政府必须提供公众所索取的信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在逐步完善。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必将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哪些技防图像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基本概念。如何认识和界定“政府信息”这一概念,会直接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效能。那么,应当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上文所指公共视频信息,是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作为一种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公共资源,其中蕴含着大量社会方面的数据资源,与公民的学习、生活、工作密切相关,所以也属于政府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政府有义务将其所掌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而法律又允许公开的图像信息与社会共享,或者依特定对象申请提供。而社区、单位内部等非公共视频系统所获取的技防图像信息,由于其不是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全社会公共信息的属性,则不在公开之列。


  3、技防图像信息应如何公开?


  政府信息资源公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保证合法用户的充分共享,又要防止数据的非法使用,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和泄密。公共视频系统兴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城市管理。有些技防图像资料中含有大量的个人信息、技防工作秘密等内容,且技防图像信息的存在形式、传播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的文字信息、纸质信息,这就决定了其公开的特殊性。有必要根据技防图像信息的保密程度、需求程度并综合考虑现实的共享服务能力进行合理的分类;同样,对信息资源用户也根据其性质进行适当的分类,开放不同的数据获取权限。


  (1)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而又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很有价值的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比如,交警部门在上下班高峰期将部分交通要道的监控图像传输到电视台,电视台在数字电视频道中进行实况转播,为群众选择路线提供参考,方便群众的出行。


  (2)对于与申请人自身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公开豁免范围但又不便向社会公开的图像信息,可以依特定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提供。


  (3)对于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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