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外包不只是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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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以成都为例,电子眼外包企业收益达39%。
如今这年月,承包似乎成为摆脱困境、搞活经营的灵丹妙药。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可以把素有电子警察之称的交通电子眼,也外包给企业建设与经营,并且还被作为创新案例加以推广。企业与政府四六开的高比例分成,承包者每年从交通违章罚款中获得的数千万元巨额回报,企业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公共财政收入却大大缩水。
不过,问题的严重性并非只是钱的事,其更大的危害还在于由执法公权旁落、“电子眼”掉“钱眼”、公益性变盈利性导致的执法扭曲和公信受挫。诚然,由企业投资兴建电子监控系统,的确可以发挥民间资本的投资效用,缓解政府财政匮乏、交通警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但将电子眼经营管理权外包的同时,也实际上让渡了对交通违章的监督执法权。让不具执法资质的代为监督,其公正性、公信力难免受到质疑。
应该说,执法的公正性、教育性与企业的经营性、逐利性格格不入。而在企业承包“电子眼”的语境下,“违章罚款”势必会背离惩罚性教育的执法功能,沦为牟利赚钱的工具和手段。为获得丰厚回报,承包者无疑更希望道路多设探头、车辆多闯红灯、行驶多些超速,甚至不惜动手脚、设圈套,想方设法让过往车辆被压线、被超速。这不仅会为滋生执法腐败提供温床,也势必伤及交通执法的公平公正,更会向社会传递出以罚代管的讯息误导。
同时,电子眼外包也极易导致公民信息的不当外泄。事实上,当政府部门将电子眼管理权交付承包商时,也等于把公民隐私权和信息使用权一并拱手相让。企业可能会利用承包经营的合法外衣,通过无意间散播或有偿性提供等渠道泄露他人隐私。这无疑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由此看来,电子眼外包的弊端与风险不容小觑,取缔当为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就对电子眼外包说不亮明了态度。2008年湖南省就提出要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的设备投入、维护管理,必须由政府投入,禁止任何企业、个人投资,已参与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必须与政府有关部门终止合作;今年10月起生效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也将包括主要道路在内的技防系统建设,纳入“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规范渠道。这种依法叫停“电子眼”外包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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