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政策体系。
28.贯彻落实部(署、局)省合作协议(备忘录)。适时召开省级外经贸、海关、质检部门联席会议,检查和总结各相关单位落实合作协议(备忘录)的情况,研究提出需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协调的工作事项。加强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汇报,做好部(署、局)省合作协议(备忘录)的续签准备工作,及时与上述部门续签合作协议(备忘录)。(省外经贸厅、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9.推进实施先行先试政策。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和创新,扩大深加工结转通关无纸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两单一审”业务等试点。争取2013年底前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参照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模式,将属地管理、新型保税监管模式、量身定做监管措施等政策适用于省内加工贸易大型骨干企业。(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
30.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配套政策。制定实施加工贸易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改造、创建品牌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完善“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鼓励办法,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分解落实各地年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健全相关督促、检查和考核机制。开展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物价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二)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1.落实加工贸易统计制度。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加工贸易综合评价指标基础数据收集、统计、审核和报送工作,加强与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交流和信息共享。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情况,对各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分年度实施评价。(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32.发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领作用。制定针对各地的综合评价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机制和奖励制度。按年度向省政府上报各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分析报告,总结排名靠前的成功经验,提出排名靠后的整改意见。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及时研究调整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33.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研究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在制度创新、政策环境改善、平台建设、产业优化、企业竞争力提高等方面提出量化要求。(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4.完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将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的功能从以审批管理为主,拓展到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于一体,并实现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相关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目前的外经贸、海关和企业联网基础上,逐步扩展到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并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省外经贸厅、工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省国税局)
35.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6个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在2014年上半年分别建立1个以上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机构。推进珠三角地区各市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境内高等院校、生产力促进机构开展合作,由各地每年选定一批企业开展“一对一”生产力提升辅导培训。(省外经贸厅,珠三角地区各市人民政府)
36.搭建技术创新、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我省加快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划,争取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各市分别建设1-2个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或检测等技术创新平台。推进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市和顺德区等地检验检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广州、深圳、东莞市各培育1个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监管办法,扶持中小企业外贸进出口服务平台建设。(省科技厅、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37.加强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发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各金融机构签署的“银贸合作协议”作用,争取2014年前设立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平台。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争取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2-3个市设立上述专项担保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信用保险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省外经贸厅、财政厅、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8.进一步下放加工贸易行政管理权限。2015年前暂停实施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研究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核查的省属权限,下放到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将原已下放各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于2014年底前下放至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省编办、外经贸厅)
39.完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后续管理。配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订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内销审批后,我省加工贸易业务“一站式”服务指导办法,于2013年下半年报商务部审定后实施。研究制订生产能力核查操作办法,采用现有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将加工贸易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审批限时办结制,在东莞市试点实施后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出台实施。(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
(五)发挥粤港澳台合作协调机制作用。
40.用好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运行机制。每年召开1-2次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会议,通报港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及双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省外经贸厅、港澳办)
41.发挥商协会作用促进粤港澳台合作发展。依托有关商协会,每年组织若干场粤港、粤澳、粤台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最新政策措施。每年组织2-3次通气会,与有关商协会交流沟通情况。(省外经贸厅、民政厅、港澳办、台办) 42.完善粤港澳台合作协调机制。健全粤港、粤澳、粤台产业对接合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相关合作会谈。从2013年起,拓展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的产业对接功能。每年组织省经贸代表团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行业对接活动,并与港澳台地区贸易促进机构合作,组织港澳台投资者到我省进行经贸考察。推动港澳台生产力促进机构在粤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争取2015年底前新设2-3家。(省外经贸厅、港澳办、台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省政府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省外经贸厅)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市财政视财力和外经贸发展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扩大内销等予以扶持,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给予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的电子、通讯、信息产品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予以融资贴息支持。研究制订从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企业的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三)加强人力资源支撑。研究制订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人才开发重点目录,有针对性地探讨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高端人才信息库。鼓励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省引进领军人才”,培育服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科技创新团队。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区域人力资源供求长期合作机制。加强加工贸易业务培训,稳定全省加工贸易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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