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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不装“摄像头” 将有规可依

2014-12-16 11:00:06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 sillyna 收藏本文
摘要:目前在我们生活的空间里,道路、场所、小区、电梯、楼道……无数的摄像头形成了一张超级大网,让人们在监控器中无处遁形。近年来,因视频监控信息管理不善而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事件迅速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如何建?可以建在哪些地方?信息怎么存?怎么查?怎么用?这些都是大数据时代解决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矛盾冲突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CPS中安网 cps.com.cn】 

  随着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监视器、摄像头已经进入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谁的隐私又被谁偷窥了?”这类质疑的呼声越来越高。记者获悉,常州在全省率先出台《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监控建设谁来管?哪些地方应当建?监控信息如何管?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出台办法管好摄像头

  目前在我们生活的空间里,道路、场所、小区、电梯、楼道……无数的摄像头形成了一张超级大网,让人们在监控器中无处遁形。近年来,因视频监控信息管理不善而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事件迅速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如何建?可以建在哪些地方?信息怎么存?怎么查?怎么用?这些都是大数据时代解决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矛盾冲突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据介绍,《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在11月14日由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将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在全省尚属首家。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12种场所和区域,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业街、公园、大型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区域和场所也纳入强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范围。禁止在旅馆客房,工人、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查视频需经公安批准

  以往,我们经常会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发布视频“人肉”找小偷的网帖。今后,市民从公共场所获取视频信息,也将有所约束或限制,需在公安机关批准下才可查阅。

  据悉,在《办法》中明确,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存储管理、资料调取登记等制度;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需要,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证明文件,可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而涉及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需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且,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记者注意到,在《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视频信息不得私自查阅和外泄。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买卖、非法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私区禁装视频监控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在员工和学生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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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摄像头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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