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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校园安全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落实

2010-05-24 11:12:2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lan 责任编辑: xiaolan 收藏本文
  校园暴力案件就其发生来看,不同案件有不同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当事人心理原因,心理片面化、极端化,有点自暴自弃。


  关于社会整体的极端犯罪防控网的建立——


  与其说是立法缺失,不如说是基层失职,社会整体的极端犯罪防控网没有建立。这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层面的事情,追根溯源,是法律运作阶段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校园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问题,不是偶发的,完全不发生也是不可能的。切实可操作的工作是,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法,发动社会相关部门来参加和控制此类事件少发生。要发挥公安、教育行政、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社会管理部门的基层防控网的联合作用,力求防患于未然。


  政府应当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定量分析首席教授杨健:


  校园血案频发背后的政府问责——


  从社会学角度讲,因为有人采取这一行动,实施者源于获得某种暗示,一个政府主要负责的是企业或社会无法承担的事情,如果把所有责任都归属政府,就转向了另一个问题。


  从传统的教化职能看,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政府有责任来推动社会稳定。


  出现这类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我们对这类人关心不够,但更多是反映了社会信仰危机,政府要向服务型社会转变。


  另一方面,政府应变处理公共危机能力太弱,第一个案子: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发生后,就应该马上在所有校园里行动起来,所有学校都应该警觉起来。这种“动”不是声势浩大的全面动员、警察遍布校园,而是“外松内紧”,在内部加强防范,比如说统一校车接运,校园保安第一时间防控,这样在表面上不致引起恐慌,反而内部应该紧张起来。


  评价校园安全制度的建立——


  学校门口部署警察并不是根本解决校园血案得以减缓问题的办法。


  我反对制定新的《校园安全法》,应该是教育部门建立相关安全条例规定,就是在审批学校的时候,将健全的保安措施作为衡量软硬件标准之一来审查,比如说校舍安全、学生自我防范的培养等,如果学校缺失应该有处罚条例。这样才能让校方不敢掉以轻心,只要出了事情,校长应当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负有监护监管的职责。


  同时,学校不应设立在人流较混杂过于繁华地段,家长也不应扎堆开车去接孩子,适当推行建立校车制度,减少危险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基层和谐 杜绝之本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乐国安:


  挫折心理背景下的违法行为——


  我认为,校园血案并不是频发,而是个案。


  社会心理学有个理论叫做挫折攻击理论或叫做挫折侵犯,一个人受了挫折,有可能寻求一种方式来平衡挫折感,这个方式就可能对外界侵犯,叫做“替罪羊”理论。


  攻击人可能受到挫折,这挫折是他自己认为的挫折,问题来了,并不是任何受到挫折的人都去校园袭击弱势儿童,应该找个人原因,在个性特点上有些人具有偏执性格等特征。


  基层和谐,变守为进——


  发生惨案的最根本原因,是在社会转型矛盾纠纷集中的今天,部分社会底层人物生活得不到满足。社会贫富悬殊,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长期性的。应该强调社会的公平,尽可能减少挫折感。幸福感增强了,挫折感就会减少。政府应该建立开心的环境,从具体的每个单位去做。每个单位领导应该创造和谐环境,关注弱势职工,避免矛盾激化,要学会互相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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