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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校园安全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落实

2010-05-24 11:12:2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lan 责任编辑: xiaolan 收藏本文

  专家建言:如何保卫校园安全


  法学专家: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原有的立法能否真正落实


  公共管理专家: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


  心理学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是单纯依靠增加警力,这只是一种“守势”,根本问题在于构建基层和谐的心理环境


  从3月23日福建南平的校园血案到5月12日陕西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的小学凶杀案,近期校园恶性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令人震惊。保护手无寸铁的孩子,我们能做什么?一向被认为最安全、宁静的校园,正在成为警力部署的重地。


  5月3日,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并要求党政一把手“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发出了“生命不保,何谈教育”的呼吁。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从事法学、公共管理、心理学等方面研究的专家,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保护孩子建言献策。


  不能因为出了一个社会热点就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冯玉军:


  关于《校园安全法》——


  有人认为专门立法就能解决校园安全问题,这是不一定的。


  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固定的,是不分场合的,有些人提出校园杀人情节可能更为严重,这一点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刑法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以及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都属于情节较严重的类型。完全可以按照既有的刑法来处罚。


  行政法律有行政处罚法,教育法里也有相应条例,从刑法到行政法再到民事赔偿法,我们目前不是不够,不能因为出了一个社会热点就立法,这样反而让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弹性。


  法律是一个规则,是一个规范性调整,不是一个个别性调整,不是遇见一件事就调整,它是对一类事件有关行为关系进行抽象从而形成的一般条款。


  对校园安全,特别是人身安全的调整,在我国国家立法里有规定,涉及人身伤害、基本人权的东西,必须由人大常委会立法,言下之意,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教育部都不能立法,也没有资格立法。也就是说,立法主体必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美国前总统卡特说过一句名言:“美国的法律是全世界最多的,美国的律师是全世界最多的,但如果问美国的正义是不是全世界最多的,答案是‘不’。”


  并不是越来越细致入微的法律才能带来一个充满正义安全的社会。


  我们的问题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原有的立法是不是能真正落实以及造成这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舒缓,还包括校园的保卫工作,其实,校园的保安保卫以前就存在,只是因为长久以来没被更多重视。


  关于多起校园血案背后犯罪嫌疑人动机解析——


  由于你错在先,我就错在后,由于你把我搞得无路可走,我就让你丧命。在刑法上讲存在一种复仇性犯罪,这类犯罪结果要远远大于以前犯罪主体受到的伤害,复仇过程中要加大伤害结果,这种犯罪心理很特殊,不同于谋财害命。刑法中有一种犯罪叫做临时起意,这在刑法中是主观方面的心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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