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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将醉驾纳刑法调整范围 司机醉驾乘客担责

2009-09-30 17:09:53 来源:兰州日报 人民公安报 作者:南方以南 责任编辑: lidant 收藏本文

  法律专家介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国外多数国家都是立法上从严,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同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则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3个月。上述事例中,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专家们认为,“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我国的刑法思想以犯罪结果为本位,而其他很多国家则以行为为本位,预防为主。”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储槐植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预防违法犯罪从立法层面打了折扣。


  意见稿中还提到,将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明确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以及设立检测机构、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


  专家建议: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从根本上整顿治理酒驾


  在全国交管部门如此大的打击力度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舆论压力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周期性的高发现象,显现出专项整治的局限性。对此,储槐植、黄京平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导致酒后驾驶行为缺乏约束的根本所在。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实践中酒后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性,专家建议,立法部门应借鉴外国对危险犯的做法,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酒后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事故、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由于多年的思维定式的原因,目前阶段很多人仍不认为酒后驾车、闯红灯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储槐植认为,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最大的意义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预防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由于立法新增罪名所需时间较长,程序比较复杂,一些专家建议,目前可采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降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从而相对提高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说,我国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他建议适当提高法定最高刑,以增加交通肇事的违法成本。


  关于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问题,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认为,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驶的最低标准是20毫克/100毫克,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是80毫克/100毫克,与外国特别是交通发达国家标准相比,上述标准尤其是醉酒认定标准偏高,可否改成只要饮酒就认定为酒后,而不是20毫克/100毫克。


  很多法律专家均呼吁,逐步消除酒后驾驶现象,减少由此带来的车祸死亡人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将遏制酒驾进行到底。(记者王清波 黄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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