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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将醉驾纳刑法调整范围 司机醉驾乘客担责

2009-09-30 17:09:53 来源:兰州日报 人民公安报 作者:南方以南 责任编辑: lidant 收藏本文

     公安部修改酒后驾驶法律意见:司机醉驾乘客也担责


  在即将到来的国庆长假期间,市民们外出就餐机会必定增多,同时,对各种酒类的消费也将增加,酒后驾车或将面临一个高发时期。9月28日,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近日已向全省交警部门转发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拟加大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征求意见加大了对饮酒驾驶刑事处罚力度。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意见中,也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如何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惩处、统一酒后驾驶定罪量刑标准、从法律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长效机制?有关专家呼吁,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规范酒后驾驶刑罚标准和幅度――


  社会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驾现象,70%%的人认为酒驾违法成本过低


  8月15日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了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活动,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从严整治措施不仅直接打击和震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也促进了社会上形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风气。


  然而,在如此大的打击力度和舆论声势下,仍有不少驾车人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出的一组数字显示,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这组数字充分显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


  这些数据的公布,令普通人也开始质疑法律层面的问题。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针对这些情况,有专家指出,鉴于酒后驾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专家认为:法律对酒驾处罚过轻,定性归罪不明


  “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上,公安交警执法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日常执法力度与法律规定不明确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短期专项整治与依法建立长效机制衔接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法律责任过轻、适用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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