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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挑战"道路安全中国重拳整治酒后驾驶

2009-08-17 15:08:50 来源:中国网 作者:南方以南 责任编辑: lidant 收藏本文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后驾驶、飙车肇事致死案,不但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同时也令中国官方出“重拳”整治——中国公安部今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对于“重典”也有声音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交通部法律咨询专家刘莘认为,与美、日等国不同,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国人有劝酒习惯,高管严罚不可能根治酒后驾车痼疾。要求一个人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酒后不开车,这有待于人口素质的提高,酒后驾车治理需要一个反弹、好转、再反弹的变化过程,相关部门还是应该以教育为主,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的社会氛围。


  延伸:不断增长的中国机动车及其驾驶员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76551129辆,中国机动车驾驶人188836242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29147722人。


  与2008年底相比,2009年上半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6663385辆,增长3.92%,增量高于去年上半年。与2008年底相比,2009年上半年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新增8175506人,增长4.5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6406314人,增长9.51%。


  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是中国道路交通的宏观背景,交通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对于“酒驾”、“飙车”等事件的关注也出自于此。尤其是在交通越来越拥挤繁忙的城市中,不断出现的惨剧很难不使人们对自身的安全产生担忧。


  这些被凸显出来的事件背后,还有更有值得忧虑的数字: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7月份,全国共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231.2万人次,同比上升15.8%,7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384起,造成4939人死亡、2199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0.7亿元。


  成为近期舆论焦点的“酒驾”只是交通违法的一种,从上面的数字不难看出,可堪忧虑的不仅仅止于此。除了法律制度方面,现代交通的伦理也是应该被追问的问题。保障“道路安全”,中国仍面临诸多课题。


  链接


  中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国外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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