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不断增长的中国机动车及其驾驶员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76551129辆,中国机动车驾驶人188836242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29147722人。
与2008年底相比,2009年上半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6663385辆,增长3.92%,增量高于去年上半年。与2008年底相比,2009年上半年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新增8175506人,增长4.5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6406314人,增长9.51%。
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是中国道路交通的宏观背景,交通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对于“酒驾”、“飙车”等事件的关注也出自于此。尤其是在交通越来越拥挤繁忙的城市中,不断出现的惨剧很难不使人们对自身的安全产生担忧。
这些被凸显出来的事件背后,还有更有值得忧虑的数字: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7月份,全国共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231.2万人次,同比上升15.8%,7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384起,造成4939人死亡、2199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0.7亿元。
成为近期舆论焦点的“酒驾”只是交通违法的一种,从上面的数字不难看出,可堪忧虑的不仅仅止于此。除了法律制度方面,现代交通的伦理也是应该被追问的问题。保障“道路安全”,中国仍面临诸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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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国外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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