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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个人防护设备招标(辽宁)

2007-12-07 00:00:00 来源:www.cps.com.cn 责任编辑: boxer8888 收藏本文
摘要:

    受辽宁省公安厅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辽宁省公安系统个人防护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由于原采购项目中的防弹头盔、防弹背心(软质)、防弹背心(硬质)、防毒面具流标,经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辽宁省公安系统个人防护设备以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系统个人防护设备采购

    2.采购文件编号:LNZC20070195

    3.项目内容:

    01包:防弹头盔

    02包:防弹背心(软质)

    03包:防弹背心(硬质)

    04包:防毒面具

    本次项目为四个合同包,供应商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对包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供应商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供应商必须是公安部装备管理部门公布的2005年警用产品生产企业名录中的生产企业(01、02、03包)

    4.供应商必须具备每月生产所投产品10000件或10000个的生产能力。

    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三、领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2007年12月6日―2007年 12月1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1:00、13:30--16:30,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和平区抚顺路64号,原沈阳纺织厂南门)506室免费领取。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通过2006年度企业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样品实物

    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有投标产品的样品实物(每包提供样品10套),以便评标时比较使用,无论评标结果如何,费用(含检测费用)均由供应商自理。未提供样品实物的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外包装上应标明所投包号及货物名称、单位名称,但不能在样品上对本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体现)。

    五、谈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

    2007年12月12日9:00(北京时间)。

    六、递交报价文件地点及谈判地点

    2007年12月12日9:00(北京时间),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6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七、提供样品实物的截止时间及递交样品实物地点

    2007年12月12日9:00(北京时间),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6楼会议室。

    单 位 名 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沈阳中山支行

    邮 编:110002

    地 址:沈阳和平区抚顺路64号

    联 系 人:邹世欣

    电 话:23496741

    传 真:23496781 

关键词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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