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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看、禁传监控视频无妨监督

2013-08-15 14:57:03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xiatingyue 收藏本文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出台政策的部门及法律专家。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出台政策的部门及法律专家。

 

  禁看并非妨碍监督

 

  查看监控视频需要明确流程,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马遭遇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据记者查询,禁看、禁传视频并非河南独创,北京、广东、辽宁等不少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不是监督官员的法规,所以没有对官员的隐私保护和公众监督作出规定。”

 

  该负责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一些单位和一些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者由单位自己管理,后者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这些视频中的内容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这些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公民认为监控视频中可能有某个涉嫌贪腐的官员的信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查证。如果允许随便传播视频信息,受伤害最多的还是广大普通公民。”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从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有其正当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为了拒绝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共场所的监控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来统一使用;公共场所监控如果被私人利用会有侵犯他人隐私、发生权力滥用的危险。

 

  获取监控视频手段要合法

 

  不能对他人的私人生活、日常习惯等不加选择、不设范围地公开

 

        近日,举报人获取监控手段如何合法也引起了不小争议。

 

  “关键看该举报人的行为有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王旭解释说,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授权公权力机关(如公安机关)使用监控资料,但也没有禁绝个人在守法前提下的调阅、复制和使用。“当然,如果酒店在安装监控的时候公安机关有过调取使用纪律的规定或要求,则酒店方面应该承担一定的违反行政命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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