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对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在网上网下引发颇多争议。为此有关方面公开回应: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并不矛盾。(8月7日新华网)
时下,公共监控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连家门口的小超市都有摄像头,对违法犯罪构成了严厉威慑,但管理不善,“想看就看”,也会带来“双刃剑效应”,加剧了隐私权的流失,比如“上海地铁吻照”,对公民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公共监控,因为当下还缺乏统一立法、规范,再加上我们是“熟人社会”,相关的监控和管理,呈现诸多散乱和无序状态。
为了弥补这种“监控漏洞”,河北等8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对公共监控的使用、操作、复制、传播,进行了严格监控,比如《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泛滥性信息传播,是一个必要的纠错和纠正。对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是一种及时提醒。河南省的规定,也正契合了这种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让公共监控走向法治化和有序化。只有公众的公共安全感、信赖感提高了,“公共监控”才能发挥更多正面和积极效应。没有必要过分解读。
当然,为了提高公共监督效果,对于个别官员的隐私权问题,因为其身份就是公共的,其隐私权应让渡公共需要,具有有限性,“公共监控”应对这个问题进行专章规范,既确保公民的监督权得到落实,又不会对“公共监控”造成伤害,比如公安机关应该对涉及官员的公共监控设置“零门槛程序”,让群众对官员的监督得到真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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