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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擅自安装摄像头罚3万 该装不装罚2万

2013-08-02 16:10:5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张渝 责任编辑: sudiao 收藏本文

   从今年10月1日起,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面临1000至5000元的罚款,而设置监控,必须贴上标志,提醒公民保护隐私。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在宾馆等私装监控侵犯隐私,将受法律惩处。

 

  《条例》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同时,《条例》非常注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审议的条例中,一些单位新被列入“天眼”保护范围,包括:公交车,网吧,重要新闻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电信、邮政、金融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等。 应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居民区是否必须安装技防系统,《条例》使用了“鼓励”的字眼,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审议《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重对私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侵犯公民隐私的惩罚,首先,技防设施安装要经过省公安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条例》明令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提高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如果监控视频管理人员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这类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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