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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的通知》12月1日起实行

2012-11-20 11:30:40 来源:CPS中安网 责任编辑: luoshui 收藏本文

  近日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与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该规范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

 

  据介绍,该规范中所称金银珠宝包括黄金、铂金、钻石、白银、翡翠等贵重物品为原料的首饰、摆件及其他小件贵重商品。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演练。

 

  根据新规定,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并要求监控应该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的功能,时间应保持与标准时间同步。

 

  同时规定,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的紧急报警装置,安装与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仿。规定金银珠宝经营场所还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非营业时间出入经营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监控室相连。

 

  规定中要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的每位营业员接一档顾客,只能同时出示不超过2件商品。出示商品价格较高时,应有其他营业员或安保力量从旁协助照看,非营业时间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体积较大或不易移动的商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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