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布,明确了14个应设安全技术防范的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其中包括了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14个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应当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包括:民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货)运站、轨道交通、码头、公交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星级酒店(宾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体育比赛场馆、旅游景点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和大中型集贸市场的重要部位;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卫生单位的重要部位;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等。
同时,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非法安装音、视频等监控系统。在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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