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播出了两条消息,一是躺在距歌厅外30米处的女尸;二是发生在电梯里的强奸案。两起发生在近期的案件过程都被现场的监控录象记录下来,而两个年轻的女性都死于罪恶之手。案件及时告破,但生命无法挽回,忏悔、判刑依然造成两个家庭的永远不幸。接连不断出现的治安事件使得广大群众对安全的渴望倍加强烈。事后,笔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专家指出,2007年4月,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图象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值班监看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图象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守岗位。
目前的众多公共娱乐场所、电梯间都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了各类摄象机,专家分析说,“花了钱,安了设备,却无人值守,成了摆设。”所以出现异常情况,结果就不得而知了。
我们听到的专业人士的结论是:在当时都具备案发过程录象记录的特别条件下,根据相关规定,案发的原因是监控系统的存在而无人职守。
对专家的结论,笔者感到吃惊,即使缺乏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也不能把犯罪的延续归结在职守人的尽职和体能上面,除非自己没有从事此类劳动的工作经验。
人体行为理解
为什么罪犯敢于在监控设备下铤而走险,肆意作案呢?专家也指出:“他就是在你这个镜头下犯罪!”
笔者分析,罪犯恰恰了解我们当前安装监控系统的弊病和软肋,首先,监控存在是来自于行政单位的命令,而且是指定性采购,所以成为“摆设”是必然结果;其二,要增设“负责图象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则增大了开支;第三,既然有了长时间录象,可事后查询,则无必要设多人轮班值机;第四,当前罪犯的反侦察能力,如化装、遮挡等都造成难以识别主要特征。
从工作效率上来说,即使监看人员守时尽职,很难想象,正常人长时间盯注一个或多个电视屏幕的持久、耐力和反映有多久?
事实上,专家得出了结论,现在的大部分监控系统“预防少,取证多”,大都是在案件已经发生之后,再通过DVR录像进行事后的查找,而此时事件已经过去,属于后期被动式工作模式,“违背了安装监控的初衷”。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突发事件,遍布全国的各个公共场所设置了千百万个用于监控摄像机,并采用了数字化、高清晰技术对场所进行实时监测。如何真正发挥如此数量密集的摄像头的作用,实现“电子眼”对公共环境的全天候、实时有效的监控,保障安全,震慑犯罪,实现“平安社会”的目标,国内多家公司、院校都在积极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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