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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业最大商标争议案历时九年仍难结

2011-04-26 09:46: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 chenwlcps 收藏本文

  这是一起两次司法裁定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安防行业最大争议商标“艾礼富ALEPH及图”的案件,但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一次作出同样的裁定,引发申请人第二轮上诉。现在,第二轮诉讼的一审已经审结完毕。上周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

  对于这第二轮一审判决,原告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方面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对方可能还会上诉。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次作出同样裁定,原告还会起诉。从2002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历时九年,案何时能了?仍难说清。

  争议商标源于日本

  争议商标为“艾礼富ALEPH及图”。

  一轮又一轮的原告是同一个人。即成立于2001年的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香港艾礼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一。除原告之外,香港艾礼富还于1991年在深圳宝安、江苏省苏州等地设立全资艾礼富子公司。而香港艾礼富公司又是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辈份不同的母、子、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堀之内保。

  原告知识产权顾问、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思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日本,艾礼富公司成立于1935年,1981年公司名称变更为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和安防等高科技产品制造商之一,同年“ALEPH及图”商标被日本特许厅核准注册。目前,“ALEPH”英文和图形商标已经在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申请了商号和注册商标。

  袁思泉说,日本艾礼富于1981年在台湾设立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将“ALEPH”的译音与中文汉字相结合,从此“艾礼富”三字就出现在香港和大陆的相关公司名称中。

  商评委裁定撤销理由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钢获得的“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申请人称:“艾礼富ALEPH及图”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标志;“艾礼富ALEPH及图”是日本艾礼富公司已在先注册于日本等国并使用多年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没有隶属关系,却注册了争议商标。此后争议商标被先后转让给上海腾安科技发展公司和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是自然人武建钢,而武建钢自1994年就在深圳艾礼富电子厂工作,1996年升任艾礼富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1998年离开艾礼富。武建钢作为艾礼富公司高级职员,明知“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属于深圳艾礼富公司所有,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商标受让注册行为,损害深圳艾礼富公司利益。

  据了解,争议商标是1996年6月3日,由海南艾礼富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199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060011,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气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

  袁思泉说,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只做了两件事:一是注册商标,二是转让,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出资虚假、股东虚假、董事虚假,办公场地虚假。

  被申请人也有理由,称争议商标是自己独创,称艾礼富公司在日本和英国取得的注册证书中没有出现“艾礼富”字样,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中亦未包括“电气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商品。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原告深圳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武建钢作为第三人参加应诉。

  案件审理的焦点集中在四大方面:“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深圳艾礼富公司及其关系企业在先使用的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抢注了深圳艾礼富公司及其关系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09年2月1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判决被告商评会重新就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作出争议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武建钢为上诉人。

  北京市高法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于2009年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按理说,经二审终审判决,原告方均是胜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新的裁定。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再次裁定,却与原裁定相似”。袁思泉说。

  第二轮上诉原告胜诉

  《法制日报》记者查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新裁定。申请人依然是深圳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依然是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依然是: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争议商标仍由武建钢拥有。

  对于这份与第一份裁定相似的新裁定,原告深圳艾礼富电子公司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袁思泉说:“被告依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依旧是武建钢,起诉的理由依旧是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不同的是时间,请求撤销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

  北京一中院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裁定进行审核,并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理由基础上,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抵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深圳艾礼富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裁定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行政行为的种类上,商标争议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争议裁定被撤销后,由于当事人的争议申请依然存在,除非发生当事人撤回其申请等法定导致争议程序终结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新的争议裁定,否则即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北京一中院在今年4月22日作出第二轮裁定: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新的《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袁思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被告有可能还会上诉,如果商评委第三次作出裁定,与前两次一样,原告还会上诉。如此循环,此案何时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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