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税收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安防企业涉财涉税案件大量涌现,从一定侧面可以看出,企业在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高。在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环境下,很难分清楚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界限,如果处理不当,企业很可能要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蒙受牢狱之灾。
安防行业的特点和安防管理法规体系
安防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安防系统建设的目的和安防产品的功能是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其社会效益巨大,其价值是其它技术系统无法比较的。
首先,安防系统和产品应用的场所财富密集,它们的安全状态对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安全感影响很大。
其次,安防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与公安业务工作具有密切的关系。除了一些要害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防系统由公安部门直接管理外,社会面的安防系统也与公安业务有紧密的联系,其系统的规划方案要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借鉴公安工作的经验;同时,安防系统采集的许多信息对公安业务具有重要的价值。
再次,安防系统防范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反探测、反监控能力,并能对系统和设备发动攻击和破坏。面对高科技犯罪的挑战,完善的安防系统必须具备有效的反应能力,与系统管理和人员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安防系统不可能是完全自动化的系统,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技术与管理相结合是安防系统非常鲜明并有别于其它系统的特点。
在我国, 随着安防行业管理的需要,一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法规体系。这一体系由行业法规、地方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工作构成,在企业运营和管理上起了很大的作用。
行业法规
为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管理及信息使用中的突出问题。2008年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法制局的领导下,公安部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加强了安防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完成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修改稿),明确提出了安防立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从业要求、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目前,该修改稿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后,又在包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在内的较大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修订后如果能够顺利出台,将使安防管理从根本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安防产业也迎来进一步繁荣和规范发展的良好局面。
国务院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也涉及到了安防设备的管理使用规定,这些为公安部门开展的技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人们更加警惕技防系统可能带来的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为此在法规中加大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另外,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证书制度",这部法规为施行安防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保证了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2007年以来,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防设施系统建设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省、市结合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陆续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出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四川省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并已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化工作
近年来,我国标准化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就已完成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100项。这些标准涉及入侵和反劫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防爆安检、安防工程等多个专业技术领域。
认证工作
2008年,安防认证业务在基础工作、管理工作、开拓创新等方面都有了积极的进展。这些法律法规为安防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在国家层面的立法迟迟没有出台,安防产业政策缺乏明确性,安防监管体系仍然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安防行业的自律显得尤为重要。
安防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强化风险意识。安防企业决策者必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很多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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