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各种客观方面的影响,为追求效益、完成指标和任务,对少数消化不良贷款采取了一些不当措施,其中表现突出的一种为“以贷还贷”的做法,从而造成金融部门遭受巨额损失。
所谓“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再次为其办理一笔新的贷款,用以清偿旧的贷款。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界定贷款责任及维系信贷关系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巨大的风险:
1、以贷还贷加大了贷款风险隐患。为数不少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把以贷还贷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循环,严重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2、贷款流动性减弱,必然导致其安全性降低。贷款的流动性与安全性是成正比的,流动性越弱,安全性越低。
3、以贷还贷的业务操作风险性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因守信余额,担保措施没有发生变化而放松贷款人员经营状况的全面审查,同时在办理以贷还贷的手续上也隐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4、长期的“以贷还贷”操作可能弱化贷后管理力度。在以贷还贷业务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相对强调贷款发放审查责任的倾向,并由此导致了在贷款发放人岗位发生变化以后,后续的贷款人员对以贷还贷的贷款管理上存在思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情况。
5、部分信贷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借款人行使方便,在未偿还的情况下,重新办理以贷还贷,长此以往,信贷人员可能发生经济犯罪。
为防止“以贷还贷”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特提出以下建议:
1、金融机构要严密制度、规范操作,强化以贷还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状况,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真正保障好金融部门的资金安全。
2、强化金融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好法律法规教育工作,以提高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从而加强和完善制约机制。
3、加强宣传力度,有效震慑犯罪。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宣传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防范贷款诈骗的意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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