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王景“雇凶杀人”案在辽阳第一次开庭审理,包括亿万富翁袁宝王景在内的4名嫌疑人全部当庭翻供,并一致指称警方在审讯中刑讯逼供。据北京一家媒体报道,嫌疑人袁宝王景在法庭上说,在审讯中他疲劳得难以忍受,当他瞌睡的时候,警察会把他一巴掌扇醒。审讯当中,警察要求他必须按照警察的意思供述,否则,就用矿泉水瓶子砸他,用穿着皮鞋的脚踢他。
而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则表明,警方有关办案人员一致否认刑讯逼供,其中一人还强调说,警察在审讯中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另据报载,广州警方日前公布说,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接受审讯时诬告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广州警方已经在有条件的派出所询问室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并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推广。
民警:不愿吃“哑巴亏”
据悉,自收容条例被取消以来,广州公安人员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担心被犯罪分子诬告为不文明执法而产生思想顾虑,而犯罪嫌疑人却抓住民警的这个顾虑,向公安督察部门屡告公安民警粗暴执法。而由于多数派出所没有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公安民警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清白,常常吃“哑巴亏”。
因此,广州市政协委员建议,公安局各派出所及看守所的审讯室都要安装摄像和录音设备,全程摄录公安人员的审讯过程。而广州市公安局在答复时表示,在部分看守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了特审室,安装了摄像录音监听设备。而在有条件的派出所也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派出所大堂、询问室等地方,以便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留置期间的动态,防止其逃跑、自残、自杀、互殴等事件的发生。
据私猓某地检察院在办理谢某、陈某贿赂一案时,嫌犯?2小时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将此进行了录像录音。但嫌疑人谢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得知陈某畏罪潜逃的消息后,突然在庭审时否认自己受贿,并诬陷侦查人员对其第一次审讯中进行刑讯逼供,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控告侵犯他的人权。而公诉人当庭放映了12小时全程摄制的录像,击碎了嫌犯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
而北京一些检察机关如昌平检察院也已采用数字化摄像视听技术,成功保存了诸如办理拓某某行贿等案件的审讯全过程。
派出所:治标不如治本
但针对这一话题,记者在基层公安机关却听到了另一种声音。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大多数派出所内,为了防止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都在留置室内设立了监控设备。但如果在所有派出所为了询问嫌疑人安装监控设备,数量将会非常巨大。对于资金本就紧缺的公安机关来说,从何处寻得这笔资金显然是个巨大的难题。
一位曾任派出所副所长的警官告诉记者说,派出所的职责并不单纯是办理刑事案件,更多的是服务于社区居民,目前,所以很多派出所并没有设置单独的审讯室,即便遇到刑事案件需要制作笔录,也往往就在民警的办公室内。假如在这样的地方设置监控设备的话,许多到派出所解决民事纠纷的居民将会缺乏私密感,也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
一位基层民警则表示,与其花费巨资安装监控设备,不如切实提高民警的素质。假如单独在一间“审讯室”内安装监控设备,以派出所目前的繁忙程度,不可能安排所有的笔录都去一个房间制作;甚至不排除有人会故意避开有监控设备的房间,所以治标不如治本。
此外还有民警提出,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翻供或是对民警诬告,有可能发生在几个月以后,甚至到起诉出庭时已经过了大半年。那么派出所内的监控内容该保留多长时间?这是不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呢?
专家:会影响办案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周柯教授说,为了防止使用这些设备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对如何使用这些设备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比如不能把讯问过程向媒体及社会公开,特别是在还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如果公开便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因此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相关保密资料应该作出相关规定。
“我认为在推广上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说,在审讯室里加装摄像头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后,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影响他们如实交代,进而影响整个审讯过程的质量,加大审讯工作的难度。而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员之间的心理斗争是需要一些技巧和策略的,比如突破嫌犯心理防线的临界点等等,但如果加装摄像头后,审讯人员对使用这些技巧策略也会很谨慎,对侦查破案的效率会产生影响。
但专家同时表示使用摄像设备监控审讯过程是一种法治进步。周教授说,现在摄像设备已经在社会上广泛应用,因此公安机关使用这种设备也应该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使用这些设备,实际上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审讯人员刑讯逼供和被审讯人员法庭上翻供时诬告办案人员。”莫纪宏研究员说,总体来说采取这种措施还是能保证审讯过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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