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日前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当前交通事故不断,有些人漠视交通法,说明了交通法仍有亟待完善的地方,那就是对肇事者惩治不力,处理不严,对受害者保护不到位。而我们的立法完善应该是尽可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和遏制肇事者的犯罪动机和行为。但是现在看到四川的这个规定实在让人惊愕,不仅不是交通法的改进和补充,甚至是反其道而用之,明显是在保护肇事者行为,是减轻他们的罪名。
交通肇事本来主要责任应该多在肇事者一方,事发后一般警方到现场都有一定滞后性,如果事故严重,当然以抢救伤员为主,在第一时间内将伤者送到医院,不要说是受害者,就是肇事者伤重也必须先医治,而不是都在那里等交警到来,其实这就是让他们在等死!如此立法有何人性?
当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不断,不仅是正常的交通问题,还有许多醉酒案和飙车案引发的数人死亡的惨剧,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有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南京醉酒案、成都醉酒案和杭州飙车案而论,按照四川的交通新规,就是必须在那里等交警到来,如果伤者走了就是逃逸,就必须要承担主要责任,这类立法思维简直荒谬,也是让伤者是坐以待毙!
减少交通肇事案,就要严厉打击肇事者行为(如果真的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则必须双方承担责任),尤其是那些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惨剧发生后,不能总是让金钱发生效力,总是以金钱赔付来改变刑名。所谓积极赔付可以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减轻或从轻判处,但是绝对不能改变罪名,就像杭州飙车案一样就是一个拙劣的审判。
现在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立法必须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唯有法治齐备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方能让百姓感觉到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里。看看四川这个交通规则出台,实在有违立法精神,也是变相地纵容交通肇事罪! 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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