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家网站报道称,“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表示,这是一种误读,因为,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个一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商场、电影院是不是法律中定义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中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最高处拘留 5天的处罚。而实践中,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显然,无论是立法本意上,还是从传统习惯的角度说,将商场、影院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都是不恰当的。
然而,笼统地将这种说法理解为舆论的误读,似乎又有点失之偏颇。譬如法律也没有明确定义商场是不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但事实上,近段时间以来,就已有成都等多个城市出现了首例因在商场吸烟被拘留的处罚,而执法依据,无一例外地都出自新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显然,“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不仅不是一种误读,而是一种相当合理的推断,并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事实所证实。因为相对于枯燥的法律条文,现实中的执法尺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更具指导和规范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王副局长的表态,在主观上确实澄清了法律误区,但在客观上却极有可能又将公众带进了一个认识误区――在商场、影院吸烟到底会不会以及应不应该被拘留?从法律效力上说,新消防法肯定要高于地方性的规定,既然新消防法对“在商场和影院吸烟一律拘留5天”持否认态度,那么自然有理由质疑以前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人们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律认识。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与执法之间不能有效对接,会使公民的权利保障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同时也是对法律价值本身的一种消除。
在此意义上,“在商场和影院吸烟一律拘留5日”不怕被误读,至少它实现了执法和守法的统一性,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说,也并不是没有可取之处,尽管略显超前了一些;怕的是因为随意释法而造成的误操作,让公众无所适从。安徽铜陵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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